各种票据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当事人构成对比

财会问答 会计备考网 4浏览

票据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难点章节,而票据当事人是理解票据流转规则的基础。很多考生分不清汇票、本票、支票的当事人到底有哪些区别,今天小编就围绕”各种票据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当事人构成对比”这个话题,帮大家一次性把三类票据的当事人结构理清楚,建立清晰的知识框架!

各种票据当事人都是哪些?汇票、本票、支票的当事人构成对比

一、票据当事人的分类逻辑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类。基本当事人是票据出票时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其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非基本当事人则是通过后续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其存在与否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理解这一分类标准,是区分三类票据当事人差异的前提。

二、汇票:当事人最完整,流转关系最复杂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委托他人付款的主体;付款人是出票人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但付款人并非当然的票据债务人,只有在其承兑后才成为承兑人并承担主债务;收款人是票据上载明的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承兑人是远期汇票特有的当事人,经承兑后取代付款人地位成为主债务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通过背书转让行为加入票据关系;保证人则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

汇票当事人构成最为完整,这也是其能够适应多种交易场景、成为最主要支付工具的原因之一。

三、本票:出票人即付款人,当事人结构简化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两方。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出票人自身承担付款责任,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角色,这是本票与汇票最核心的当事人差异。

本票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与汇票基本一致,但不存在”承兑人”这一角色——因为本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承兑程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出票人资格受到严格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本票的当事人风险。

四、支票:付款人特定化,信用功能弱化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同样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与汇票形式相似,但存在实质差异。

支票的付款人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票人需在付款人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存入足够资金,付款人实际上承担的是”代为支付”的角色,其付款责任以出票人账户资金充足为前提。

支票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等,但支票不适用保证制度,不存在保证人;同时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承兑人。

五、三类票据当事人对比速查

​对比维度汇票本票支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付款人身份委托的第三人出票人自身特定银行或金融机构
是否存在承兑人远期汇票有
是否存在保证人
当事人总数最多最少居中

六、易混淆点提示

● 汇票与本票:关键差异在于是否存在独立的付款人。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本票是”自己承诺付”。

● 汇票与支票:虽然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但汇票付款人经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支票付款人仅在账户资金范围内代为支付,信用基础截然不同。

● 本票与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但本票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支票依赖银行代为支付,当事人风险分配机制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各种票据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当事人构成对比”的全部内容。从基本当事人到非基本当事人,从汇票到本票再到支票,每一类的差异都反映了不同的信用基础和功能定位。建议大家结合课程反复对比记忆,把票据当事人这块硬骨头啃下来,考试才能稳稳拿分!

转载请注明:会计备考网 » 各种票据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当事人构成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