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会备考已经开启,《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作为流转税体系的核心章节,知识点密集、计算题频出,是很多考生的”拦路虎”。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2026年注会新教材《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重要知识点,帮你抓牢核心考点,高效备考。

一、包装物押金计税规定
| 包装物 | 相关规定 | |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收取押金时 | 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 (1)逾期没收押金 (2)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从量计征不涉及 | |
| 白酒、其他酒 | 收取押金时 |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 上述以外的 其他应税消费品 | 收取押金时 | 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 (1)逾期没收押金 (2)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 |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纳税规则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用途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①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其他方面的。
【提示】计税依据为移送数量、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①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a.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b.无销售价格的。
②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委托加工环节的要点 | 具体规定 | |
| 委托方 | 受托方 | |
| 双方关系的确定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
| 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 | (1)购买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缴纳消费税 | (1)收取加工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
|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规则 | (1)受托方为企业的,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2)受托方为个人的,委托方提货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 (1)受托方为企业的,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2)没有完成代扣代缴义务的,委托方补缴税款,受托方承担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完成委托加工后消费税的处理 | (1)直接出售 ①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税条件的,可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 | 及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 |
四、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纳税环节对比总结
| 具体行为 | 纳税环节 | 是否缴纳消费税 | 是否缴纳增值税 |
|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铂、钻除外) | 生产销售环节 | √ | √ |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移送环节 | √ | × |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 × |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金、银、铂、钻除外) | 委托加工环节 | √ | √ |
| 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铂、钻除外) | 进口环节 | √ | √ |
| 批发卷烟、电子烟 | 批发环节 | √ | √ |
| 零售金、银、铂、钻或超豪华小汽车 | 零售环节 | √ | √ |
以上就是2026年注会新教材《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重要知识点的全部梳理。消费税的核心在于理清纳税环节、区分计税方式、牢记特殊规定。建议大家结合真题训练,反复练习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把公式用熟。祝各位考生备考顺利、注会上岸!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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