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会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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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教材已正式发布,其中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整本教材的逻辑起点,后续物权、合同、公司等章节都建立在这一章的基础之上。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6年注会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考点梳理,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赶紧收藏!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具体内容示例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几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动产、债务的免除、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撤销权的行使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决议
【提示】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分类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如买卖合同)的,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竞业限制协议)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二、意思表示

类型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1)一般情形: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数据电文:
①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③当事人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公告方式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情形撤销权人行使期间(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行为人(误解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欺诈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胁迫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2026年注会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全部重点内容。这一章是整个商事法律制度的地基,分类、意思表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五大板块务必吃透,建议结合会计备考网的配套习题反复巩固,为后续章节学习打好基础,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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